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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CIO联盟】牛弩韬主任与企业座谈共谋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

时间:2018-03-30 11:08来源: 作者:hfcio 点击:
        2018年3月27日下午,我委组织召开了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座谈会,委党组书记、主任牛弩韬出席会议,会议由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灯明主持。江淮汽车、奇瑞汽车、合肥长安汽车、安凯客车、猎豹汽车、华菱汽车、芜湖宝骐汽车、国轩高科、天弋能源、华霆动力、易开租车等企业及合肥、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滁州市经信委等负责同志参加了本次会议。
        座谈中,委装备处首先解读了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参会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运营服务等企业依次发言,交流对国家政策理解和政策潜在影响,交流自身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
        牛弩韬仔细听取企业情况汇报,并不时与企业交流。他指出新能源汽车企业要制定好自身发展战略,借助大数据分析做好新产品研发,深入开展“互联网+制造”;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形势,政府、企业、社会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把握机遇,实现量质齐升,企业要加强相互间沟通交流学习,注重吸引人才实现更好发展,积极申报省新能源汽车“政策10条”;强调有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要在充电桩上下功夫,注重利用社会资源和共享模式,加快建设。

延伸阅读: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通知,决定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通知说,调整后的政策从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鼓励技术水平高、安全可靠的产品推广应用。

        此次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标准是什么?补贴比例有何调整?

补贴政策调整的目的是提高了技术门槛要求


        此次政策调整的依据是,根据动力电池技术进步情况,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专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鼓励高性能动力电池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鼓励低能耗产品推广。不断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门槛。

        政策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2017年目录内符合调整后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录。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提前研究发布2019年和2020年关键技术指标门槛。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门槛:三项指标一个不能少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在以下几方面对新能源乘用车提出了技术要求:

        首先,政策规定,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时;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15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其次,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05Wh/kg。

        其三,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m≤1000kg时,Y≤0.0126×m+0.45;1000<m≤1600kg时,Y≤0.0108×m+2.25;m>1600kg时,Y≤0.0045×m+12.33。

        其四,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门槛要求。

根据调整的技术标准,此次纯电动乘用车补贴政策具体规定是:


        ——105(含)~120Wh/kg的车型按0.6倍补贴,120(含)~140Wh/kg的车型按1倍补贴,140(含)~160Wh/kg的车型按1.1倍补贴,160Wh/kg及以上的车型按1.2倍补贴。换句话说,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40Wh/kg,才能拿到1倍以上的补贴。

        ——百公里耗电量(Y)优于门槛0(含)~5%的车型按0.5倍补贴,优于门槛5(含)~25%的车型按1倍补贴,优于门槛25%(含)以上的车型按1.1倍补贴。

        ——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比值介于60%(含)~65%之间的车型按0.5倍补贴,比值小于60%的车型按1倍补贴。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与乘用车考核项目相同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提出如下规定: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1Wh/km?kg,0.15~0.21(含)Wh/km?kg的车型按1倍补贴,0.15Wh/km?kg及以下的车型按1.1倍补贴。

         ——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等速法)。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11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60%。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以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


        在此次补贴政策调整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其具体规定如下:——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15Wh/kg。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Wh/km?kg,对0.35~0.4Wh/km?kg(含)的按0.2倍补贴,对0.35Wh/km?kg及以下的按1倍补贴。

        ——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而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贴,其具体规定如下: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30%,比值介于0.3(含)~0.4的车型按0.8倍补贴,比值介于0.4(含)~0.5的车型按0.9倍补贴,比值在0.5(含)以上的车型按1倍补贴。

        ——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部分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为2万公里

        此次调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分类调整运营里程提出要求: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强调,加快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尽快建成企业、地方、国家三级联网的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发挥作用,动态掌握车辆生产、销售、运行、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结合现有管理手段实现对生产准入、目录审核、补贴发放、安全运营、运营里程等环节监管的全覆盖。

        《通知》要求,建立与补贴挂钩的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暂停推荐车型目录、按型号扣减或缓拨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检测机构给予处罚。

        为加大对骗补企业的处罚力度,《通知》要求,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取消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

四部委再次强调各地不得采取地方保护措施


        《通知》特别强调指出,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

        《通知》重点提出,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地方目录或备案、限制补贴资金发放、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为的地方,中央财政将视情节相应扣减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各地对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一视同仁执行免限行、免限购、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等支持措施。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


        《通知》要求,企业应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及时准确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申报信息,确保真实、可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统计和审查机制,对已销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给予暂停车型推荐目录、暂停企业补贴资格等处罚,并扣减该车型补贴资金。

2月12日至6月11日为政策调整过渡期


        根据《通知》的安排,调整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来源: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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