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对于信息化人才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开展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三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评选活动共设置全国百佳优秀首席信息官100名,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500名。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在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首席信息官或信息技术主管。
第六条 评选条件:负责组织实施过信息化项目;参加过信息化项目咨询或评审;在信息化工作管理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全国百佳优秀首席信息官在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侯选人中择优产生。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的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或工信厅;
2. 受联盟委托的行业联合会、协会组织;
3.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秘书处。
第九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采取基层申报、推荐单位推荐的原则。
第十条 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成员可向联盟秘书处直接申报。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一条 成立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在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委员会委员从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顾问委员会委员、指导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取。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秘书处,评选委员会的职责为:
1.制定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标准;
2.组织开展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全国百佳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1.推荐。2014年9月9日至9月30日进行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活动的推荐工作。
2.评审。2014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由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工作。
3.公示。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常务理事会听取评选委员会的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选结果。10月26日公示终评结果。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首席信息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3.严重违背首席信息官职业道德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在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工作会议期间对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地区、本行业的荣誉获得者。
第十八条 全国百佳优秀首席信息官、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证书,由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秘书处监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优秀首席信息官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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